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
日期:2007/6/11 稿源:長豐先鋒網 人氣:395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2005年6月28日 組廳字〔2005〕9號)1、問:第七條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干部掛職鍛煉,所掛任職務是否可以視為一個職位任職的經歷? 答:凡經組織選派、掛職時間在半年以上,其掛任職務無論是平職、低職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職安排的,均可視為一個職位的任職經歷。 2、問: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是否需要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是否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 答:《干部任用條例》第四條規定,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礎環節和必經程序。因此,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認真考察;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擔任非領導職務,可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3、問: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時除了要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外,是否還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答:必須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4、問:民主推薦范圍確定后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和群眾公認度。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范圍確定參加的人員應盡可能全部參加。一般情況下,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至少要達到規定范圍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 5、問:第二十六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干部考察文書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答:干部考察文書檔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請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薦匯總表、民主測評表匯總表;(3)重要談話記錄;(4)考察報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5)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6)征求紀委意見情況;(7)其他能夠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干部考察文書檔案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建立和管理。 6、問:對需報上級備案、同時又需要進行公示的擬任職干部,何時進行公示? 答:一般情況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即可進行公示。其中,屬于任前備案的,可不公示具體擬任職務。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規定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 7、問: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經全委會票決通過后是否還需要進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如何處理? 答:根據《干部任用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精神,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票決通過后,屬于提拔任職或者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應當進行公示;屬于其他情況的,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公示。全委會票決通過的人選,經公示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復議,并將復議結果及時通報全委會成員。 8、問: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是否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答: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屬于委任的,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精神,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屬于聘任的,執行聘任制有關規定。 9、問:干部任職試用期間,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答:根據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從有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其工作崗位。 10、問:第五十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做出了規定,什么是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答: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一種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擬制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除父母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有間接血親關系的親屬。所謂“三代以內”是從自身往上數,自己為第一代,到父母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三代;從自身往下數,自己為第一代,到子女為第二代,到孫、外孫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11、問:第五十四條規定,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以及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這里的“親屬”是指哪些關系? 答: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責任編輯:長豐縣委組織部
干部考察文書檔案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建立和管理。 6、問:對需報上級備案、同時又需要進行公示的擬任職干部,何時進行公示? 答:一般情況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即可進行公示。其中,屬于任前備案的,可不公示具體擬任職務。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規定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 7、問: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經全委會票決通過后是否還需要進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如何處理? 答:根據《干部任用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精神,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票決通過后,屬于提拔任職或者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應當進行公示;屬于其他情況的,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公示。全委會票決通過的人選,經公示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復議,并將復議結果及時通報全委會成員。 8、問: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是否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答: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屬于委任的,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精神,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屬于聘任的,執行聘任制有關規定。 9、問:干部任職試用期間,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答:根據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從有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其工作崗位。 10、問:第五十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做出了規定,什么是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答: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一種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擬制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除父母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有間接血親關系的親屬。所謂“三代以內”是從自身往上數,自己為第一代,到父母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三代;從自身往下數,自己為第一代,到子女為第二代,到孫、外孫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11、問:第五十四條規定,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以及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這里的“親屬”是指哪些關系? 答: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責任編輯:長豐縣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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